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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健康报消息 2月28日,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其网站上发布《关于修改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〉的决定》。
《决定》明确,删除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“医疗机构在职、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”的内容;并将第二款修改为:“有前款第(二)、(三)、(四)、(五)项所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。”《决定》将从2017年4月1日起施行。
原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二条原文如下:
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:
(一)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;
(二)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;
(三)医疗机构在职、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;
(四)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;
(五)因违反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,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;
(六)被吊销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;
(七)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有前款第(二)、(三)、(四)、(五)、(六)项所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。”
原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内容是“(三)医疗机构在职、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”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。因为这条禁止性规定的存在,几乎断送了所有医生自由开办诊所的梦想,也正因为这条规定的存在,目前大街小巷本就不多的诊所也多半不是医生自己开的,而是其他非医务人员借用医生的执业证书开设的。
这个世界最诡异之事,莫过于一个从事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,竟然不允许医生自己开办,却允许非医务人员借用医生的执业证书开办,这也是中国大地遍布医生挂证、借证、租证的制度性原因。
国家卫计委公布的这个关于修改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的规定意义是非凡。